无锡工伤讨债为情百万淘宝店1元转让 分手后改密
发布时间:2019/04/18 18:33
马某将本人注册注销的一年流水达百万的淘宝小店以1元的价钱转让给本人的女友蔡某,分手后却又更改店铺和支付宝。蔡某遂将前男友马某诉至,请求其托付店面的账号和支付宝。北京市昌平区受理该案后于近日对该案停止了开庭审理。
“红笛小屋”是马某2009年在淘宝网上注册的小店,特地运营化装品。转让淘宝网店“红笛小屋”时,马某和蔡某还一对情侣,后来,二人感情决裂分手。
被告蔡某诉称:2012年6月,马某与蔡某签署了《红笛小屋淘宝店转让合同》,商定马某以钱一元整的价钱将淘宝网账号“红笛小屋”及其支付宝账号的一切权、运用权转让给蔡某。同日,马某将该淘宝账号和支付宝账户托付给蔡某,合同同时商定,马某不得再以传真、电话、等任何方式向淘宝网有限公司和支付宝有限公司索回或其他相关电子记载。谁知,2013年3月2日,马某违背商定,私自更改了店铺的和支付宝账户的,招致蔡某不能运营该店铺。因而,蔡某诉至,请求马某托付账号和支付宝。
被告马某辩称:转让后,本人按照商定托付了账号和,但蔡某却迟迟没有托付1元的转让对价。马某称转让淘宝店是为了挽回和女友的感情,谁知转让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好转。马某以为本人在财富和感情上都遭到了。此外,马某还提出,根据淘宝网相关规则的规则,淘宝网账号认证的*是独一并不能更改的,转让淘宝网店及所属账号的行为不但违背了淘宝网规则,而且还是拿个人信誉停止买卖,具有狡诈网上消费者的性质,毁坏了淘宝网上店铺运营者公平竞争的市场次序,损伤了老实信誉的买卖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马某恳求依法驳回蔡某的诉讼恳求。
庭审中,被告马某并未到庭,其代理人当庭提起反诉。
在反诉状中,马某诉称:为挽回和女友的关系,本人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同意与蔡某签署合同,以极为低廉的价钱1元钱转让“红笛小屋”网店。同时,转让合同商定,马某托付转让标的物、蔡某支付转让价的时间均为合同签署后1日内。本人依约托付了相关账号、等信息,蔡某获得相关账号、后实践开端运营淘宝网店,但尔后却迟迟不支付转让对价,并隔绝了和本人的一切联络。马某曾屡次联络蔡某未果,无法之下只好依约经过自助手腕取回了相关账号。马某以为蔡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商定,同时也了本人的感情,恳求依法解除双方签署的转让合同。
由于被告马某的代理人当庭提出反诉,被告蔡某请求辩论期,宣布暂时休庭,并将择期另行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