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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讨债房产离任经理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公司

发布时间:2019/04/18 18:34
家装工程尚未竣工,装修队就擅自撤离,公司却以合同系已离任的项目经理签署,非公司行为为由回绝担责,业主无法起诉到法院。今天,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了一同装修工程合同纠葛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并当场兑付,装修公司一次性支付业主万某8000元补偿款。
原来,在去年年初,某装修公司在万某所在的小区设立了宣传摊位,公司项目经理张某热情地向前来咨询的万某引荐了各种装修计划,出于慎重,万某还在网上查询确认了该公司的工商信息和资质。张某以公司名义与万某签署了装修合同,合同上盖有公司公章。张某带队进场施工后,万某依约按期支付了1.5万余元工程全款,但装修却未按期完成,且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双方屡次协商,张某不只没有停止相应整改,还在未竣工的状况下带装修队撤离现场。万某找到该公司请求退还工程款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公司退还未竣工局部的装修款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审理中,装修公司未到庭应诉,同时,依万某申请经司法审定,该装修工程竣工局部造价约为6000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装修公司未按合同商定完成施工构成违约,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义务,依法判决公司退还万某多收取的装修款8800余元,并承当3000元违约金。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公司辩称项目经理张某与万某签署合同时早已从公司离任,张某签署合同的行为,并未得到公司的答应,公司基本不知情,此系项目经理张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当承当义务。后经承方法官屡次调解,该案最终以公司向万某退还工程余款8000元妥善处理。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以为,固然项目经理张某早已离任,但公司在保管公章、收回空白合同等管理上存在差错。张某与万某签署合同时,是以公司名义签署,其持有盖有公章的公司空白装修合同书致使相对人万某有合理理由置信张某有公司合法受权,才与其订立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则,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系有效代理行为,应由被代理人装修公司承当相应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