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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免费咨询祖母擅自出租孙子的租赁房 法

发布时间:2019/04/18 18:26
 孙子是房屋承租人,祖母以房屋寓居权人身份未经孙子同意擅自将住房出租,从而引发合同效能纠葛。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作出一审讯决,确认被告徐老太与被告赵女士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被告赵女士将房屋腾空并将该房屋交还给被告骆先生和被告徐老太。
 
  系争出租房系孙子骆先生与其父亲、祖母徐老太等人的共同安顿受配房,原承租人为骆先生父亲,骆先生父亲于2009年11月逝世后承租人变卦为骆先生,该房屋不断由徐老太一人寓居。2012年10月10日,徐老太与赵女士签署租房协议,商定将徐老太寓居的房屋出租给赵女士,每月租金1100元,租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等。赵女士获得该房屋后,布置其公司员工4人寓居至今。签约后,徐老太曾先后二次写信给骆先生,请求骆先生同意其出租房屋,但未获回复。之后,骆先生因请求房客搬离未果而诉至。
 
  被告骆先生诉称,本人是系争出租房的承租人。祖母与赵女士在本人不知情的状况下私自签署租房协议,祖母擅自将住房出租给赵女士。得知她俩的侵权行为后,即请求赵女士搬离,但遭回绝。本人同意祖母寓居,但其未经本人同意即私自与别人签协,将房屋出租的行为阻碍了本人承租房屋的运用权益,故请求判决确认她俩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赵女士腾空房屋。
 
  被告徐老太辩称,房屋系动迁安顿房,当时安顿骆先生的父亲一人,之后由本人一人寓居。为便于女儿就近照顾,本人将上述房屋出租后,在女儿家左近再租房寓居。如今不同意被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赵女士辩称,本人与徐老太签署租房协议后,布置本人4名员工入住系争出租房。其以为租房协议合法有效,故不同意骆先生的诉讼恳求。
 
  审理后以为,被告系房屋承租人,其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寓居运用权益。被告徐老太虽对房屋具有寓居权益,但其未经作为承租人的被告同意,即擅自与被告赵女士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出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现因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权益人对被告徐老太出租房屋的行为不予追认,且被告赵女士在未查清房屋承租状况下即与被告徐女士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也难谓好心,故确认两被告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赵女士应担任腾空并返还系争租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