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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可取的财富性收益 后仍属共同财富

发布时间:2019/04/18 18:17
  因前夫单独取走宅基地的补偿款,李女士将前夫张先生诉至,请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近日,北京市昌平依法判决李女士取得一半的补偿收益。
 
  被告李女士诉称:2009年,她和张先生经判决。原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的一块宅基地和房屋是双方共同财富。因占用,2011年5月,村里对这块宅基地停止了现金补偿。李女士以为,这笔补偿款应当有本人的份额,但如今全部被张先生占有,因而她诉至请求依法分割这笔补偿款。
 
  被告张先生辩称:本人的确了前妻李女士所说的补偿款项,但他以为这笔资金是本人在与李女士后获得的,因而不同意分割。
 
  经审理以为:李女士和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了宅基地的运用权,依据该村施行的宅基地补偿决议,因该宅基地获得了补偿款。固然这笔补偿款是张先生与李女士后兑现的,但此补偿款是宅基地明白能够获得的财富性收益,兑现时间不能改动其为两人夫妻共同财富的性质,因而依法判决张先生应支付李女士一半补偿款现金。